煽動罪行的爭議
在2020年《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港府重新啟用廢棄近50年的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至今已是受控最多的國安罪行之一。本文將探討此罪行在法庭上的一些爭議,及為此所需的理論背景。目前挑戰煽動罪合法性的最高級且最近期的判決為2024年3月7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對譚得志案的判決1;2024年8月14日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對此案批出上訴許可2。我將審視相關判詞並發表我的評論。 條文 在2024年3月23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前,煽動罪行是《刑事罪行條例》第9-12條(下稱舊煽動罪)。《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廢除了舊煽動罪,並訂立了如下新煽動罪: 23. 煽動意圖 (1) 就本分部而言 —— (a) 任何人如出於一項或多於一項第(2)款所指明的意圖而作出某項作為,即屬出於煽動意圖而作出該項作為;及 (b) 任何作為、文字或刊物如具一項或多於一項第(2)款所指明的意圖,即屬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文字或刊物。 (2) 有關意圖如下 —— (a)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以下制度或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i)《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 (ii)《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或 (iii) 以下中央駐港機構 —— (A)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B)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C)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或 (D)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b)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 —— (i) 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ii) 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 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e) 意圖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f) 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3) 然而 —— (a) 任何人如僅出於任何第(4)款所指明的意圖而作出某項作為,則不屬出於煽動意圖而作出該項作為;及 (b) 任何作為、文字或刊物如僅具任何第(4)款所指明的意圖,則不屬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文字或刊物。 (4) 有關意圖如下 —— (a) 意圖就第(2)(a)或(b)款所指的制度或憲制秩序提出意見,而目的是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 (b) 意圖就關乎第(2)(a)或(b)款所指的機構或機關的事宜指出問題,而目的是就該事宜提出改善意見; (c) 意圖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 —— (i) 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ii) 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 意圖指出在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憎恨或敵意,而目的是消除該項憎恨或敵意。 24. 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