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罪行的爭議

在2020年《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港府重新啟用廢棄近50年的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至今已是受控最多的國安罪行之一。本文將探討此罪行在法庭上的一些爭議,及為此所需的理論背景。目前挑戰煽動罪合法性的最高級且最近期的判決為2024年3月7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對譚得志案的判決1;2024年8月14日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對此案批出上訴許可2。我將審視相關判詞並發表我的評論。 條文 在2024年3月23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前,煽動罪行是《刑事罪行條例》第9-12條(下稱舊煽動罪)。《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廢除了舊煽動罪,並訂立了如下新煽動罪: 23. 煽動意圖 (1) 就本分部而言 —— (a) 任何人如出於一項或多於一項第(2)款所指明的意圖而作出某項作為,即屬出於煽動意圖而作出該項作為;及 (b) 任何作為、文字或刊物如具一項或多於一項第(2)款所指明的意圖,即屬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文字或刊物。 (2) 有關意圖如下 —— (a)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以下制度或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i)《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 (ii)《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或 (iii) 以下中央駐港機構 —— (A)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B)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C)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或 (D)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b)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 —— (i) 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ii) 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 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e) 意圖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f) 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3) 然而 —— (a) 任何人如僅出於任何第(4)款所指明的意圖而作出某項作為,則不屬出於煽動意圖而作出該項作為;及 (b) 任何作為、文字或刊物如僅具任何第(4)款所指明的意圖,則不屬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文字或刊物。 (4) 有關意圖如下 —— (a) 意圖就第(2)(a)或(b)款所指的制度或憲制秩序提出意見,而目的是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 (b) 意圖就關乎第(2)(a)或(b)款所指的機構或機關的事宜指出問題,而目的是就該事宜提出改善意見; (c) 意圖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 —— (i) 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ii) 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 意圖指出在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憎恨或敵意,而目的是消除該項憎恨或敵意。 24. 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 ...

2024-08-31 · dissent02

煽動入罪的邊界

我在煽動罪行的爭議一文中介紹了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但是具體什麼樣的言論會被認為是具「煽動意圖」的?我將言論通過幾個問題進行分類,並對每一類別從公開判決書中節選相關被告語錄。對於一些類別我也會發表我對法院判決的意見。 1. 有否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此問題對應煽動意圖 (e) 意圖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若言論有煽動使用暴力,則法院可能判定煽動意圖成立,如「主張傷害國家領導人、行政長官及相關人士」的言論1 及「主張向司法人員、檢控人員及警務人員等公職人員使用暴力」的言論2。甚至字眼如「烈士梁健輝逝世一年兩個月默哀 … 自我訓練及籌組計劃 繼承梁健輝烈士未竟之功 令壞人得到懲罰」也被判煽惑他人使用暴力3。 「革命」、「開戰」、「起義」、「打仗」等均被判鼓吹使用武力4。字眼「香港需要的是『革命』」被判屬於煽惑他人使用暴力5。同時,革命也被判「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6及「慫使他人不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7(見下)。 2. 否則,有否煽惑非法作為? 此問題對應煽動意圖 (c) 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 —— (i) 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ii) 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f) 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煽惑意圖中的不遵守的法律可以是國安法,也可以是國歌法、國旗法、公安條例,甚至是防疫規例。 眾所周知,若宣揚香港獨立,則法院可能判定煽動意圖成立。宣揚港獨被判屬於「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儘管法院有時並無解釋這如何「不循合法途徑」8;控方甚至可能以《港區國安法》中的煽動分裂國家罪檢控9。而稱「願榮光歸香港」為香港國歌、「黑色洋紫荊旗」為香港國旗被判屬於「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10 11。 法院在2021年7月27日唐英傑案認定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為宣揚港獨12,其後多次作出同樣認定,目前最高級且最近的一次判決為2024年3月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對譚得志案的判決13。這一認定為事實認定,對其後的判決不具法律約束力,惟目前法院似乎對口號的含義已有定論:2024年1月,對於身穿印有該口號T恤而被控的被告,法官評論「該些字句早已被法院裁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主張,被告人仍然毫不避忌地展示在身上」,乃屬「明知故犯,目無法紀」14。 而2024年5月,律政司上訴申請禁制傳播「願榮光歸香港」得直,禁止任何以《國安法》分裂國家意圖、或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煽惑意圖、或將其當做香港國歌、或以侮辱國歌的意圖宣揚港獨,而對此歌的廣播、表演、傳播、展示或以任何方式複製15。 我認為,刑事罪行是嚴重的懲罰。即便發表宣揚港獨的言論而無煽動暴力,若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損害的真正風險,便不應入罪。 有一些判決基於毫無根據、有合理疑點的臆斷裁定一些言論屬於煽惑非法作為,不相稱地限制了言論自由。在影衰Mi雜貨店案16中,被告在Facebook、Instagram和位於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 2A號銀城廣場地下攤檔內推廣、出售及/或為出售而展示一本超過300頁的實體書刊,內容有關2019/20年社會混亂及暴力事件、一些口號和呼籲,訂價約200元。 以下節選自判決書: (2)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包括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C30 9月8日 香港人權與民主遊行(高舉多幅美國旗) C31 9月14日 親子遊行(高舉多幅美國旗) C32 10月1日 十一國慶… 高舉美國旗 C33 10月1日 十一國慶 賀佢老母 C34 10月1日 十一國慶… 高舉美國旗(圖片顯示燒毀慶祝國慶的物件) C35 10月1日 十一國慶… 十月一賀佢老母 C36 10月25日 中學學水運會(顯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旗) C37 12月14日 英國領事館集會(高舉多幅英國旗) C38 12月22日 聲援維吾爾族(顯示「香港獨立」的旗) C39 1月19日 天下制裁集會(顯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旗) (3) 慫使他人不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包括但不限於認同示威者的行為 ...

2024-08-31 · dissent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