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1保護意見同發表嘅自由: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條嘅一般性意見第28段指出,不得限制呼籲聯合抵制非強制性投票:
第3款列出的有關限制的合法理由第一條即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名譽。「權利」一詞包括《公約》承認及國際人權法更為普遍承認的人權。例如,為保護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投票權以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權利而限制言論自由的做法可以是合法的(見第37段)。必須謹慎設定此類限制:儘管允許保護選民不受構成恐嚇或脅迫的言論的影響,但此類限制不得妨礙政治辯論,例如包括呼籲聯合抵制非強制性投票。「他人」涉及其他的個人或社區成員。因此,可以是按例如宗教信仰或族裔界定的個別社區成員。
立法會於2021年增補《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禁止選舉期間杯葛投票:
27A. 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1) 任何人進行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描述的公開活動,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a) 該活動煽惑另一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
(b) 該活動煽惑在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下述方式處置發給該另一人的選票:任何致使該選票在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的方式。
廉政公署用呢條2021年拉咗四個人,2023年區議會選舉三四個人,上個月又拉咗三四個人,仲有一個係國案處拉嘅。以「維護選舉廉潔公平」嘅名義禁止杯葛非強制性投票,乃屬妨礙政治辯論,打壓言論自由,違反《公約》及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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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訂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因此《公約》具基本法效力,而實施的法律即《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